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
源汇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050元。
二、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儿童,应当依法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成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申请材料
申请时须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材料之一。
6、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7、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
8、属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书。
9、属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相关单位证明。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四)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以下几类情况之一应终止保障资格: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继续在校就读的除外)。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之一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7.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