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源汇区文化旅游局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源汇区党务政务门户网 www.yuanhui.gov.cn时间:2022-07-07 作者:源汇区财政局
源财〔2022〕53号
 
关于对源汇区文化旅游局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源汇区文化旅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监[2022]15号)以及《漯河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县区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漯财监[2022]1号)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派出检查组自2022年5月15日至6月8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查出的问题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告知如下:
一、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你单位2021年未按实际情况设置银行存款明细科目;2021年工资凭证计提不完整,当月扣发社保与公积金未在凭证中体现;工资发放凭证后未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回单及发放工资明细表。你单位2021年处置车辆取得的收入564.00元未通过“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代收代支个人公积金107,309.20元,未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十五条“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四十七条中“除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关于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今后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手续,严格按制度规定规范核算会计事项,进一步加强对单位收支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如实反映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正确和规范完整。
二、资产不实,少记资产。你单位2021年购买音箱181,400.00元,应记未记固定资产账;购买体育健身器材296,060.00元、建设杏王山路足球场围网项目171,247.08元、杏王山路足球场项目1,827,611.75元、大刘镇足球场项目341,829.69元,以上合计2,636,748.52元,应记未记公共基础设施原值。
上述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相关规定,以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相关规定,以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将漏记固定资产181,400.00元及公共基础设施2,636,748.52元及时补记入账,今后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健全会计制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防止单位资产流失。
三、多列费用支出你单位支付庆祝建党100周年文化演出印刷费用5,400.00元,后附发票金额2,700.00元,多支出2,700.00元;差旅费报销中多报公杂费320.00元。
上述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
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依法追回违规列支资金,审增结余3020.00元,今后进一步加强对单位财政支出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和落实上级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违规列支财政资金,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新旧衔接问题。你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新增其他应收款230,000.00元;补提折旧1,130,949.91元,固定资产调入无形资产15,540.00元,补提累计摊销7,985.34元,未按规定编制记账凭证。
上述事项违反未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衔接规定,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补记调整记账凭证。                         
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15日内对所查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纠正,并于一个月内将本处理决定具体执行情况(含书面材料及相关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源汇区财政局备案。
你单位对以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源汇区财政局申请复议;仍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财政监督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2022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邓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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