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6年源汇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漯河市源汇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6年源汇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干河陈街道办事处、沙澧筹备组,局属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6年漯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2026年源汇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源汇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4日
2026年源汇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6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2026年漯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免疫质量。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区所有鸡、鸭、鹅、鹌鹑等家禽,实施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区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区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对全区种畜或开展净化场、非免疫无疫小区建设的地区(场群)以外的牛羊实行普免,奶畜备案后免疫。各乡镇于2026年3月30日前,将免疫奶牛场名单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免疫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可自主实施免疫接种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时间安排
规模养殖场及有意愿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按有关规定推行“先打后补”工作,自行实施程序化免疫并保证免疫质量。
规模以下养殖场户: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春季集中强制免疫3月上旬开始,4月底前基本结束,5月下旬组织开展春防免疫抗体监测评价;秋季集中强制免疫9月上旬开始,10月底前基本结束,11月下旬开展秋防免疫抗体监测评价。其他时间做好补免补防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组织实施免疫。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特聘防疫员、村级防疫员参与疫病防控的机制,鼓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二)推进“先打后补”。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4〕439号)、补充通知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服务指导力度,确保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结合本场实际,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加强对“先打后补”养殖场的免疫监管,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三)加强培训指导。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好乡镇(街道)动物防疫人员、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养殖场户等免疫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加强疫苗管理。针对政府采购疫苗,要严格按照市畜牧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疫苗订购申请审核。根据辖区养殖实际需求,认真制定2026年疫苗订购使用计划,根据计划及时监控本辖区疫苗订购数量,科学适当储备,按需据实发放,不得浪费,不得流入“先打后补”场户,要严格疫苗验收、储存、发放、使用等环节管理,强化全程信息管理,规范填写疫苗出入库台账,严厉查处倒卖政府强制免疫疫苗的行为。
(五)规范记录报告。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有关单位、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六)评估免疫效果。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体系,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补防并跟踪监测。每年针对参与“先打后补”的场户和其他场户分别制定抽检评价计划,抽检及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六、监督管理
加强对辖区内兽用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加强对免疫主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监督检查,把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落实情况与产地检疫、免疫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组织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方案,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落实免疫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水〔2023〕91号)要求,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组织强制免疫方案实施、购买防疫服务、“先打后补”等补助资金从中列支。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据实安排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保障强制免疫需要,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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