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源汇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源汇区党务政务门户网 www.yuanhui.gov.cn时间:2021-08-02 作者:区政府办

  源政〔2021〕27号

  源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源汇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区各单位:

  现将《源汇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2日

  源汇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漯河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源汇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的管理。

  第三条(一)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二)村民自建住房是指由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源汇分局负责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三)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域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农村建筑风貌引导、建筑工匠管理,指导乡镇对农房建设质量监管。(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五)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监督,要成立乡镇规划委员会,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设立受理窗口,实行部门联办和综合执法。(六)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代表村集体行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职权。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五条根据农村人口现状、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将村庄分为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整治改善、搬迁撤并五种类型。着力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积极壮大集聚提升类、强化城郊融合类、深挖特色保护类、统筹整治改善类。

  第六条依托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详细了解村庄发展历史脉络、文化背景和人文风情,充分听取村民诉求,引导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全过程。划定建设边界,为每个村庄定好发展边界和腾退区域,在村庄建设用地内部预留一定面积的宅基地周转区,充分满足村庄规划边界外住户向内迁建和新增用户的宅基地需求。村民委员会要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形成看得懂、记得住,能落地、好监督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方便村民认识、接受和执行。

  第七条新规划的宅基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且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167平方米。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房屋,宅基地面积超过167平方米的应当退出超占部分,超占部分退出位置由村集体负责指定。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原有宅基地已转让、出租或赠与他人的村民,不再分配宅基地。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八条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申请: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而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村民申请

  村民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逐级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提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请。村委会负责指派人员协助申请人完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为:

  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对已颁发过不动产权证或旧版土地证的,需提供原证书。

  第十条村级审核

  村委会收到村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组织村民小组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对审议通过的,通过结果要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民小组和村委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交由申请人或主动递交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审议未通过,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村委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乡级审批

  1.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实地审查。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调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

  (2)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位置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管控要求;

  (3)宅基地是否存在超占、多占行为,是否依法进行处理;

  (4)是否符合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对符合条件和政策规定的,由乡镇规划委员会1月内进行审批,并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已颁发过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再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2.对不符合条件和政策规定的,应将不予办理理由以书面方式进行回复。

  3.各乡镇要在当地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业务受理窗口,建立“一窗受理,部门联办”的服务机制。

  4.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源汇分局备案。

  第十二条审核要点

  乡、村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审查通过:

  (1)申请材料真实,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2)宅基地必须属于建设用地;

  (3)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标准;

  (4)宅基地多占、超占部分已依法依规处理;

  (5)宅基地位置选址、房屋外观风貌、楼层符合村庄规划管控要求;

  (6)宅基地无争议或争议已解决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查通过:

  (1)宅基地多占、超占部分未依法依规处理的;

  (2)村民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未提出建房申请的;

  (3)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按城市管理要求管控。

  第十三条审批时效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规划许可)自批准之日起,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原批准手续自动作废;村民如仍需建设的,需重新进行审批。

  第四章 风貌管控

  第十四条开展通用图集编制

  区住建局要积极与大专院校和规划设计机构对接,精心做好村民住宅设计,注重采用乡土材料、乡土手法,实现传统自然材料与现代建造工艺相结合,营造浓郁的乡土气息,编制管用、适用、好用具有中原特色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20套以上。房屋设计通用图集要在便民服务窗口进行展示,引导群众按照设计图集进行建设,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

  第十五条注重建筑风貌把控

  建筑设计要体现“外部特色化,内部功能化”的要求,建筑色调应稳重大气,与村庄整体风格协调,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以坡屋顶为主,平坡顶结合,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延续传统建筑特色,同时注重房屋复合功能,鼓励将厨房、卫生间、车位等配套生活设施统一纳入到房屋主体设计中,提倡使用绿色环保、装配式新型建材。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队伍管理

  1.区住建局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积分管理、项目建设质量评比等方法,对施工队伍进行综合评定,将一些技术强、创意新、口碑好、质量硬的施工队伍信息,在便民服务窗口及时更新发布,为村民搭建一个信息选择平台。

  2.加强建筑工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匠的技能,确保村民建房安全生产。

  3.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规范建设管理

  1.实行施工备案制。村民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等资料,并签订《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承诺书》,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2.建设期间监管。村委会要明确一名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协管员,实行“日巡察”制度,负责监督宅基地建房选址位置、外观风貌、面积、层数等建设情况,对未进行备案或实际建设内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应口头制止,并及时上报至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3.日常监督检查。各乡镇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同时,明确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在监管环节的牵头作用,坚持日常巡查监管制度,对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进行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八条农房建设验收

  村民自建房完工后(外墙已粉刷),申请人向所管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要依据申请,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规划、房屋建设风貌等要求建设,实际建设是否与申请建设情况一致。经验收合格后,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验收意见表》归档,形成电子管理档案。对未按选址位置建设、外观风貌不达标的,要责令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予验收,属于违法建筑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日常综合执法管理

  乡镇是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每个乡镇要建立15人以上的综合执法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装备,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力量不足时,应根据违法占地类型,上报至有关部门要求联合执法。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源汇分局、区住建局在积极配合乡镇执法管理的同时,坚持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法建房的,交由乡镇依法查处;对执法查处不到位的,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建立大数据信息综合平台

  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信息化管理,整合各部门信息平台,建立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大数据信息综合平台,打破部门界限,实现区、乡、村、相关部门共享共用。平台建成后实现宅基地、农房等农村资产管理网上受理、自动审批、智能提示,实现集体资源资产“全盘上图、权属全部上证、管理全面上网、交易全程上线”。

  第六章 闲置宅基地利用

  第二十一条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依据村规民约积极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对保留产权的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对愿意放弃产权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回收。把零星分散的闲置宅基地倡导“一宅变四园”(即:游园、花园、果园、菜园);把成方连片的闲置宅基地建成文化生活广场、村庄景观、文化景观等基础设施;把有利用价值的闲置农房,开发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鼓励村集体和村民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养老休闲等产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源汇分局要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加强对乡、村两级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指导,每季度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各乡镇政府宅基地管理、建房审批和监管、风貌管控等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农村宅基地有效利用,规范村民自建住房管理,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源汇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印发有关文件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附件下载:

  附件.doc

《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源汇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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